释义 |
法律分析:村集体一般无权收回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条件为:1、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3、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