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动水利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建立水利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健全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格局,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