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据此,可以理解为,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审判。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相互辩论。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