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关系 |
释义 | 1、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义务内容不同 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着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 3、责任形式不同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一、施工爆破侵权如何认定 施工爆破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施工爆破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四要件,由于两种侵权类型都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故受害人都无须对加害人具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但受害人均须证明存在有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差异在于损害后果与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证明上。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对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医学和科学有时尚不能完全揭示侵害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原因,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否则对受害人来说并不公平。在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盖然性作出证明之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加害人,由加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理论上有人将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归结为举证责任倒置,这是不对的。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则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得以体现,司法解释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了加害人,受害人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是初步的证明。 二、雇主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处理雇工执行职务中所造成的损害案件,要考虑到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赔偿,致害人过错与责任相适应以及彻底解决纠纷等因素,分清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在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运用以下原则解决纠纷: (一)查清雇主有无免责事由的原则。 雇主的民事责任虽然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工执行职务中所造成的任何损害都应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则雇主不承担责任。雇主的免责情况应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雇工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则按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处理。雇工没有过错的,雇主不承担责任。如果雇工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则雇主须具备特定的免责事由,才能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雇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雇工必须是由于自己的主观过错而实施了侵害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情况才负责任,否则雇工就不应当负责任。 (三)实事求事的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中,如果致害方和受害方均无过错,可按公平原则,由雇主和受害人分担责任。如果是特殊侵权案件,就无须致害方有主观上的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在没有特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雇主就应负责任。 (四)程序上变通的原则。 表现为一是原则上应由雇主向受害人赔偿,雇工向雇主赔偿的条件,为简便清偿可以变通为由雇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二是采用连带清偿,由雇主和雇工对赔偿的实现互为担保,不论是雇主负责赔偿还是雇工负责赔偿,双方都应互相连带清偿,以确保受害人要求的赔偿能够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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