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蕉岭县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
释义 |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确须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的,拆迁(报废)单位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实施。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方案(附图)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不提交。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国土部门) 3 规划总平面图 提交规划局已审批的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加盖指模。核原件。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规划部门) 4 蕉岭县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表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蕉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蕉岭分厅(网址:http://jlwsbs.meizhou.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科室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4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蕉岭县人防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意见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蕉岭县蕉城镇北街12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三条第三款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年)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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