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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就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要到达一定的程度。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为裁判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及实践界长期所坚持的证明标准一般称之为客观真实标准。按该标准,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方必须将其主张的事实证明到一个百分之百的确信且无一点疑问的程度以后方能卸除其举证责任。这是一个要求很高的标准。
    一、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法律之所以设立证据补强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判断错误。因此,该规则对于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补强证据规则,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上述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官不能直接确认其效力。
    其次是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举证指明了方向,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只举出上述证据是不行的,还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以上两种以上的证据,能不能确认其效力呢?我认为,只要能够相互佐证,排除疑点,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是能够认定的。
    二、本证与反证是怎样的
    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例如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
    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应当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为证明这一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而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又是反证。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基于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证一定要达到能够使法院确
    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即可。
    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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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