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法典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吗 主债权债务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在设立抵押权前签订的,转让抵押权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3.对添附物的效力 对于添附物,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三)价值评估应该公允。 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四)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