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公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赠与房产公证 房产赠与,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公证书”; 赠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