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取暖费发放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补贴标准:对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中非农业户籍无工作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集中供热的城乡特困人员,供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城乡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250元以内的按采暖费70%给予补贴,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过125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对城乡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250元以内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贴,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过125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对城乡非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给予每采暖季460元定额补贴;对城乡低收入救助家庭和非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及城乡特困人员给予340元的定额补贴。 法律依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 ,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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