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害人认为 刑事判决书 的有问题,并提供 证据 证实该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检察院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有不同意见,同级检察院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相对被告人上诉而设的,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判决有意见(通常认为量刑过重),可以上诉,但如果被害人或提起 公诉 的公诉方对刑事判决有意见,就可以通过刑事抗诉来正确处罚被告人的目的。 《 刑事诉讼法 》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 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 诉讼 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般来说,刑事抗诉的申请机关是检察机关,因为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是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是审判确有错误的,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就可以提出抗诉,但是有时候上级人民检察院认定有误的,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