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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释义
    在诉讼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申请回避权、了解权、参加诉讼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权利、委托代理权、答辩权、在诉讼中提出某些诉讼请求、陈述权、质证权、提出异议权、申请保全或先与执行权、上诉权和撤回上诉权、申诉权、申请执行权、改变被诉行为权(此项权利属于被告专有)、撤回起诉权(此项权利属于原告专有)。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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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