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出具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法院现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簿或大底表上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与原因。书面申请与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存档备查。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