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 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及省林业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 要》划定并分布实施的生态公益林区域。. 第四条 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 一、三个保护等级: 1、一级保护(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毛竹除外)、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以及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2、二级保护(重点保护):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实验林;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红树林、沿海基干林带。可进行必要的抚育性、更新性活动。 3、三级保护(一般保护):除了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在保护的前提下,可进行合理的改造,逐步更替单一树种和单层林分,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 二、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方法 1、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林业工作站,对辖区内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汇总,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至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抽查面积不少于辖区内生态公益林面积的5-10%,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2、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根据隶属关系由本单位组织自查,汇总后分别报同级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查。 3、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抽查结果组织复查。 法律依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权责明确、分级管理的方针,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把生态公益林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