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讯女同志时必须女民警参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截止到2019年2月9日为止,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警察工作人员在审讯时必须由女性警察参与的相关规定条款,只有警察在执行例行检查和搜身任务的时候,如果被搜查方是女性,该任务才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完成。相关条款如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以及遇有以下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搜查违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人民警察强行搜查的,可以向警务督察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投诉。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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