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丢了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如果丢失了劳动能力鉴定书,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到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补领一份。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则一般是一式三份,可以要求社保部门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 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理由 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二、病退办理所需材料 1、县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材料原件一份; 2、劳动鉴定表或鉴定结论书原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福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公示回执单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个人申请报告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原件,及档案中招工登记表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应征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8、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若办理过双确认或政策性补缴的须提供确认表、政策性补缴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9、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0、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与新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须提供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11、单位有托管的附托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伤鉴定需要经过的程序有哪些 工伤鉴定需要经过的程序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单位负责在24小时内向人事处填报《职工受伤事故报告表》; 2、公司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并收集伤情治疗诊断材料,填制《职工伤残鉴定表》,介绍受伤职工去指定医疗机构作病情鉴定后报处务会研究; 3、必要时,拟定函件(附《职工伤残鉴定表》)及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根据鉴定结果,依据相关政策办理相关事宜。处理结果报处长; 5、其他有关事项本程序中未明确的,按人事工作相关程序办理。 (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三)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申请工伤鉴定应该准备的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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