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所)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证件相片一张。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