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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法草案对破产犯罪的规制有哪些
释义
    l、过怠破产。这里包括:第149条,企业董事、经理等有关责任人员因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第154条,债务人已知或者应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然不合理地开支费用,或者挥霍财产。2、欺诈破产。第152条,债务人隐匿、非法分配财产;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第153条,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3、违反破产程序义务。(1)违反说明义务。第150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代表,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或者债务人和有说明义务的其他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虚假陈述、回答。(2)违反提交义务。第151条,违反本法规定,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产报告的,或者提交不真实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3)违反居住限制。第158条,违反本法第21条第1款(四)项规定,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4)过迟破产申报。第157条,违反本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4、破产贿赂。(1)破产受贿。第155条,管理人、重整执行人、监督人、债权人在依据本法履行职务或行使权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地位,索取、收受贿赂。(2)破产行贿。第156条,在本法规定的程序中,向管理人、重整执行人、监督人、债权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行贿。5、破产侵占。第155条,管理人、重整执行人、监督人、债权人在依据本法履行职务或行使权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地位,隐匿、转移财产获取不正当利益。6、破产渎职。第159条,管理人、重整执行人、监督人因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
    破产重整草案有哪些调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有什么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包括以下几点:1.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2.被清算组或法院指定的企业留守人员,应履行留守职责。这时,他们应视同清算组聘任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3.宣告破产后,企业还欠职工工资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先清偿所欠工资。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书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破产书的内容如下:(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破产对法人的影响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人”,指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破产一般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破产程序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哪些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风险提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一旦出现需要破产的情形应该尽快走破产程序。没有经过破产程序的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公司破产,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失。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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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