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处理程序与实践 |
释义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破产债权确认涉及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具有别除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债权抵消。 法律分析 破产债权确认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债权抵消需要符合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拓展延伸 破产债权的清偿流程和优先顺序 破产债权的清偿流程和优先顺序是在破产程序中确定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方式。首先,破产债权需要进行核实和登记,确认债权的金额和性质。然后,在破产财产中,会根据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依次清偿债权,通常优先清偿员工工资、税款等公共利益债权。其次,按照法定的优先次序,清偿其他债权,如银行债权、供应商债权等。最后,如果破产财产仍有剩余,才会分配给普通债权人。清偿流程和优先顺序的设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实现公平公正的破产程序。 结语 破产债权确认是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涉及债权成立、数额确认、财产担保和抵消权等方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主张抵消。破产债权的清偿流程和优先顺序是确保债权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方式。通过核实登记债权金额和性质,并按照法定优先次序依次清偿债权,保障员工工资、税款等公共利益债权的优先清偿。这一设定旨在实现破产财产的公平合理分配,确保公平公正的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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