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为加强公司公务车辆安全管理,督促专兼职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杜绝违章,现对公司公务车辆 交通违章处理 作如下规定: 1、行政办坚持填写派车记录,方可出车,注明每台车的驾驶员和使用起止时间,在该时间段的交通违章由该驾驶员承担;如果有违章但此时间段没有对应的派车记录的,原则上由该车专职司机和派车人员承担交通违章责任; 2、派车人员和驾驶员将公车私用,不按派车单执行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在此时间段的交通违章一律由该派车人员和驾驶员承担; 3、行政办每月月底前对公司所有公务车辆交通违章情况进行网上查询,有违章记录的,书面通报给车辆专职司机或指定使用人; 4、公司车辆交通违章处理的原则是:谁违章、谁处理,处理违章所涉及的扣分处罚由违章责任人承担;处理违章所涉及的费用按以下两种情况酌情处理。无意违章:专职司机承担50%公司50%,兼职驾驶员承担30%公司承担70%有意违章:专职司机承担100%,兼职驾驶员承担50%公司承担50% 5、承担交通违章的责任人应及时消除违章记录,如通报当月未消除违章记录,行政办通知财务部从责任人最近一个月工资中预扣违章处理费用,该费包括罚款和扣分处置费用(违章款项的200%收取); 6、预扣违章处理费用后,如责任人已消除违章记录的,预扣费用如数退还;超过一个月责任人仍未消除违章记录的,由行政办代为处理; 7、员工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前,应先到行政办核对有无交通违章责任记录,如果有违章记录的,该员工必须先按本规定消除违章记录才能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工资十五天后才可发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