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提报申请。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二、换届改选小组的具体筹备工作。(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五)其它准备工作;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要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邀请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参加。 四、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在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包括:各项会议记录和决定结果公告,以及相关参与人员签字)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备案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二)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的相关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