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1、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 2、初审。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按残疾等级直接认定,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残联。 3、审核:社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街道残联。由街道残联负责审核,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街道负责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再次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的报送区民政局审定。 4、审定:区民政局对街道审核后的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 5、审批:区残联收到区民政局审定资料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进行审批,发放补助资金。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外,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资料由所属社区负责存档。 总结: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