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侦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的有: 1、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这种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并非主观臆测; 2、对于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涉嫌的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3、该案件属于该辖区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过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该案件不会予以立案,并且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