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二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海南省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本人身份证;(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