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可以提交哪些证据类型?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交以下类型的证据: 1. 书证:指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例如合同、信件、发票等; 2. 证人证言:指自己所见所闻的证言,证人必须具备法定要件; 3. 物证:指案件现场、被告人身上或者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物品,例如被盗窃物品、死者的尸体等; 4. 鉴定意见:指由司法机关或者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例如司法鉴定、文物鉴定、医学鉴定等; 5. 视听资料:指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 6. 勘验笔录:指对案件相关地点进行现场勘验的记录; 7. 专家意见:指由专门领域的专家出具的意见,例如经济、科技、心理等方面的专家意见; 8. 当事人认定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提出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由人民法院予以查证。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开庭后补充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九条:当事人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应负举证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一)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存在疑义,不能提供证明文件原件或者无法经过鉴定;(二)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的矛盾,或者证人没有作证的资格;(三)物证的主要性质不能证明,或者物证可能被篡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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