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开除合作社成员,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合作社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