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临时活动备案手续 |
释义 | (1)提出申请:向相应单位提出担任该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 (2)提交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材料。 (3)专家评估: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社会公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首席代表、业务主管单位。 (5)登记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 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章程等,以及拟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等,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在外国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但外国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香港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澳门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台湾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第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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