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2、公证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查资料: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异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4、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