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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释义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一般内容:
    (一)制定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接受上级指导:
    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县、乡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调解职工纠纷,并通过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四)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
    (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目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流程:
    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转递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的纪律:
    1、不得循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请吃受礼。
    (八)劳动争议发生时,具体操作办法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在制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时可以借鉴以上具体内容,并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法律基础进行制定,以达到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言行进行约束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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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