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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承担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
释义
    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笔者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就管理的内容来讲,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就管理这一行为来说,并不属于法律行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范围十分广泛,其过程和结果既可能对本人有利或者能够为本人所接受,也可能会违背本人意志和利益,造成本人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量管理人、本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由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说,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是公平原则在无因管理制度中的具体应用,也是对无因管理制度发生变形的矫正。
    一、家狗咬人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法律规定家狗咬人是应当是由管理者和饲养者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之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当然了前提必须是受到伤害的人,不存在挑逗狗等相关过错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大多数场合,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与所有人是重合的,但恰恰在寄养的情况下,其饲养人、管理人与其所有人相互分离。因此,虽是朋友寄养的宠物,但作为饲养人、管理人仍然要对此构成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另外,如有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遗弃物就是无主物。不过,管理人遗弃宠物,本质上是不履行饲养、管理义务,而宠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遗弃时没有正确处理,造成宠物伤人事件,那么遗弃的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遭到被遗弃的宠物咬伤的,可以直接找其原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实际中,被遗弃的宠物咬伤,可能会很难找到原来的管理人,一旦确定该宠物属于无主的状态,那么最后第三人只能自担损失。
    如果能从遗弃的宠物身上找到比如狗牌等,或是被遗弃的宠物还逗留在管理人周边的,那么在可以确定原来的管理人的情况下,可以积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被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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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