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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离婚案件中一方的异议问题
释义
    离婚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申请离婚。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理离婚案件并准予离婚,如重婚、家庭暴力、分居两年以上等情形。如果调解无效,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离婚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后才会做出离婚判决。部分情形下禁止离婚,如女方怀孕期间、军人配偶需得到同意等。诉讼方式成为解除婚姻关系的选择。
    法律分析
    一、双方离婚有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夫妻双方中,一方不愿离婚,则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审理离婚案件,确认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时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夫妻一方有重婚情况或与第三人同居的;
    2、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现象或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
    3、夫妻双方因感情关系不和已分居两年以上的;
    4、夫妻一方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且影响恶劣的;
    5、一方已宣告死亡,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满足以上任一情形,或者能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经相关部门调解无效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的,法院依法审理并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
    (5)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6)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鉴于我国对离婚的途径规定了两种,在夫妻双方无法做到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当然,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还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只有证明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那么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会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时,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只有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会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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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