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2、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3、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4、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规定标准如下: 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4、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