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约定的无病不赔、已知风险不赔等条款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已经告知的病历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如未进行审查的,保险人在受理索赔时不能因被保险人未告知该病历情况和健康状况而拒绝给付保险金。”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告知了既往病史,但仍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可以通过病理检查来证明既往病史与本次重疾无关,从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已经告知的病历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核实。如未进行核实或者核实不尽,导致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遵守公平原则,维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