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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围墙可以压红线吗
释义
    在建筑围墙的时候是不可以用压地红线的,建筑围墙与普通的建筑物是不一样的。
    一、租赁土地可以强制执行吗?
    可以执行租赁的土地,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中有租赁的土地,对于其土地使用收益权是可以被法院执行的,属于法院执行的财产范围。但是法院在执行土地经营收益权时应该通知出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二、在学校门口多少米以内禁止摆摊设点
    禁止在学校门口50米以内摆摊设点。法律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其他校园周边规定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依托校园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校园周边应当保持安静、卫生;
    3、集贸市场、停车场、夜市不得在可能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地点设置;
    4、校园周边的露天娱乐场所、自娱自乐等活动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禁止在校园周边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
    6、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7、并首次明确,校门口5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成都市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
    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
    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
    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
    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
    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一次性付款的;
    2.分期付款的;
    3.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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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9: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