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核算 |
释义 |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病假等带薪休假权利不存在递延性,不能结转下期,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如果用人单位规定年休假不得累积,则年休假也为非累积带薪缺勤。新9号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遵照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新9号规定,通常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薪酬时一并处理,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带薪缺勤”科目,操作较简单。 一、企业职工带薪年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与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同步落实的一项重要用工规定。目前除地方性的规定外,适用于企业职工年休假的全国统一性的法规政策包括: 1、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18.1.1); 2、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9.18); 3、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9.1.6);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4.15); 除此之外,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全国性的带薪年休假规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2.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4.29)、《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5.12)。 二、北京市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 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带薪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带薪年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假天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船员的带薪年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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