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案件可以调解撤案吗? |
释义 | 故意伤害案件不可调解撤案,公安立案侦查是国家公行为,不允许当事人协商。故意伤害属于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不允许当事人撤诉。但若伤害程度为轻伤以下,当事人可调解,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故意伤害案件不可以调解撤案,公安立案侦查是国家公行为,是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的。 2、故意伤害是属于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不允许当事人进行撤诉,但是若伤害程度为轻伤以下,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故意伤害案件的调解撤销:法律程序的替代解决方案 故意伤害案件的调解撤销是一种法律程序的替代解决方案。在某些情况下,当涉及故意伤害案件时,调解撤销可以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通过调解撤销,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长期诉讼过程。这种解决方案可以节省时间、金钱和精力,并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然而,调解撤销并非适用于所有故意伤害案件,具体是否可以调解撤销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决定。在任何情况下,法律程序仍然是保护权益和确保正义的重要途径,应该谨慎考虑是否选择调解撤销作为替代解决方案。 结语 故意伤害案件的调解撤销是一种替代解决方案。调解撤销可以节省时间、金钱和精力,有助于维护双方关系。然而,具体是否可以调解撤销需根据案情、当事人意愿和法律规定评估。法律程序仍是保护权益和确保正义的重要途径,应慎重选择调解撤销作为替代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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