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 诉讼 可以申请 强制执行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 一审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