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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释义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股权已经合法转让;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公司解散;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其他事由。
    一、收购股东股权有哪些条件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条件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权转让协议到期有效吗
    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时效规定的,如果因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纠纷的,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如果因股权收购协议产生纠纷的,起诉时效为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期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开始到股权转让协议结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
    三、股东资格认定方法有哪些?
    股东资格认定方法有:
    1、依据股东名册的记录认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数,是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要件,被记载的人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
    2、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不经名义更换不得对抗公司;
    3、即使股权已被转让,受让人不进行名义更换,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转让人仍然是股东。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具体如下: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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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