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失股东资格时效问题 |
释义 |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行政处罚、民事或刑事判决、裁定而被剥夺股权的; (4)股东资格丧失的其他情形。 一、股权变更需要哪些资料? 股权变更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提交的决议或决定;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 7、股权转让协议;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二、公司如何开除股东 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即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第一公司要履行除名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在实务操作中,要注意收集催告的证据。第二催告证据拿到后,要召开股东会,注意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股东的到会人数是否合法,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第三法定除名股东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是抽逃出资,这是法定的。如果不是这两种,是否可以除名股东?那就要看公司的章程中是否有约定。第四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外的股东除名情形,当然可以,有限公司是充分尊重股东自治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公司股东未出资可以转让股权吗? 在现行《公司法》当中,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设定了股东同意、优先购买权等限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设定了时间、比例、场所等限制。但是,尚无明文规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股东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非经合法的除权程序,即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因而亦有权处分股权。综上,股东未实缴出资时有权转让股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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