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承租的,拆迁款应该补给谁? |
释义 | 公房承租人仅对承租的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严格意义上讲公房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依据北京市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公房拆迁时产权人需放弃拆迁利益,给承租人进行补偿,因北京市公房拆迁动辄几百上千万的补偿,对于拆迁利益的分配往往成为亲人争议的焦点。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子女是否有份的问题,主要是看承租人是否已经变更,再者是在什么时间进行的变更,这两个因素对拆迁利益的归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结合多年处理房产纠纷的经验,A列举了如下几种情况: 1、父母健在,遇上公房拆迁。原承租人健在的情况下,公房由父母承租,属于父母的财产,如遇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属于父母财产的变形,性质上仍属于父母所有,父母对于其名下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对于户籍在被拆迁的公房内的子女,原则上其可以主张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再者,基于户口而取得的补偿款也有其一份。 2、父母生前已将承租人变更至某子女名下。实际生活中,公房承租人对承租的公房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至某一子女名下。如果经过上述程序进行变更承租人,那么公房就成为变更后子女的财产,日后遇到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属于变更为承租人的子女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 3、父母去世后,子女擅自变更承租人。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对于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变更承租人设定了明确的条件:一是要求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二是要求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三是无其他住房,四是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如果子女不符合上述条件,在父母去世后,擅自变更承租人,那么很有可能最终被认定变更承租人无效。A指出,如果擅自变更承租人的子女已经领取拆迁利益,那么在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或其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其所领取的拆迁利益,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各子女平分。对于户口在被拆迁的公房内的子女,拆迁利益中基于户口所得利益部分,应归户籍人口所有,不应列为老人的遗产。 4、父母去世后,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若在原承租人去世之后,子女协商一致将承租人变更至某一子女名下,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变更,该种变更承租人的行为便应受法律保护。一旦遇上拆迁,所得拆迁利益应属于变更后的承租人所有,其他子女不能再进行主张,但是承租人自愿将拆迁利益分配给其他兄弟姐妹公房拆迁时,要先看承租人是否已经变更,如果已经变更,应及时向专业人士求助,以便确定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分析评估拆迁利益的归属。再者,要看自己的户口是否在公房内,如果户口在承租公房内,一般可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可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