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 工资 ,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 结婚 、怀孕、 产假 、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 解除合同 。 《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就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如果女职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双方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则不受这一限制。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合以上规定,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怀孕女工,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应予开除(除名)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但考虑到已经怀孕的实际情况,可以先作出开除(除名)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延迟到其产假期满时再予进行,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不可以按照《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按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不受限制女职工 试用期 间怀孕,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 。在此期间的待遇,仍按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处理。总之,除非女工有严重违纪失职行为或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