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1、客体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 2、客观要件是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对象。 3、主体要件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本身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并且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般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刑事责任如何界定?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通过侦査、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2、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3、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危害社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无刑事责任可言。 二、什么是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组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具备本罪的客观方向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采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蒙骗他人,他人因而被蒙骗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 (1)行为人对其他人重伤、死亡的后果的出现不是积极追求的,这和教唆使他人产生杀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不同,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2)行为人对其他人的重伤、死亡与否也不存在放任,因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骗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重伤、死亡与否则是不明知的。 (3)有时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没有预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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