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既往病史与麻痹性瘫痪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辨析,可以通过以下法律依据和分析进行了解。 法律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了解病人的病史、过敏史、药物史等情况,在诊疗过程中注意病人的体征和症状,诊断和治疗疾病时应当根据病情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和决策,避免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病人的病史、过敏史、药物使用情况等,并对病情进行评估,确保治疗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好医疗记录、药品使用记录等相关工作。 3.《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病史询问、体格检查或未采取必要的诊疗措施,导致病情恶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 法律分析:既往病史是指病人在之前的时间里患过的疾病或者接受过的治疗。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需要了解病人的既往病史等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医疗诊断和治疗。麻痹性瘫痪是一种常见的疾病,其主要症状是肢体肌肉无力、肌肉萎缩等。如果医务人员在治疗麻痹性瘫痪的病人时未能了解其既往病史,或者未根据其病情进行科学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可能导致治疗效果不佳甚至出现严重后果。因此,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病人的既往病史等情况,并根据其病情进行科学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如果医务人员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病人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后果,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