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单纯的威胁恐吓行为,在 刑法 分则中并没有单独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定。但是没它可以成为许多犯罪的手段行为。将其作为手段行为最典型的 罪名 有以下几个。 1、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取财为目的,引起被害人恐惧心理。 2、 强奸罪 、猥亵他人罪 为了违背妇女意志奸淫或者猥亵他人为目的而恐吓妇女等。 3、 妨害作证罪 威胁相关人员作假证或者不做证。 4、 受贿罪 通过威胁恐吓手段暗示索要贿赂。 5、强迫引诱他人卖淫、吸毒 用恐吓方法强迫他人卖淫、吸毒等等,这方面有几个独立罪名。 6、成为其他犯罪的教唆犯行为 以此手段威胁恐吓他人,诱使逼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方面的罪名十分宽泛,参照实行犯行为定罪处罚。 因此,单纯的短信威胁恐吓,不加以其他目的动机等因素,是不能得出是否犯罪结论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