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麻痹症被认定为不属于保障范围,是否存在必要的协商与沟通?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承担下列医疗费用:(一)未经批准的治疗、检查项目;(二)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之外的项目。因此,如果麻痹症被认定为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社会保险基金将不予承担相关费用。 但是,如果麻痹症对患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可以考虑向单位或者社会救助部门寻求协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如果麻痹症是在工作中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承担下列医疗费用:(一)未经批准的治疗、检查项目;(二)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之外的项目。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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