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宣告无效继续使用可以吗 |
释义 | 商标被无效宣告审查中是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1、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 4、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一、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1、行政解决方式 (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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