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概述 |
释义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若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因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同样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约定的保管条件变化未及时通知存货人,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也需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拓展延伸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责任与违约金规定概述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责任与违约金规定概述是指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存放物品的安全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存放物品,确保其安全、完好无损,避免丢失、损坏或盗窃等情况的发生。如果保管人违约,未能履行保管义务,导致存放物品损失或其他损害,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可能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根据损失的程度、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因素进行确定。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责任与违约金规定旨在确保存放物品的安全,并为双方提供一种补救措施,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 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责任与违约金规定,旨在确保存放物品的安全,并为双方提供一种补救措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管人应妥善保管物品,如发生品种、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定或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保管人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约定的保管条件变化未及时通知存货人导致损失,保管人也应承担违约损害责任。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损失程度和合同约定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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