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主体的责任 |
释义 | 我国《执业医师法》明文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或者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为的,是非法行医。该规定明确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属于非法行医,那么对于这类情况,谁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如果开办者本身自己进行医疗行为,开办者承担责任无可争辩。但是如果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人员又聘请了其他人员,出现医疗纠纷的时候,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就比较复杂了。按照民法原则,雇主承担替代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聘请的卫生技术人员有执业证,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应该。因为执业医师证需要注册,在非注册单位进行医疗行为常见的是会诊,并且应该有会诊手续。在擅自开办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为不可能存在合法的会诊手续,也就是说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者聘请的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员本身就存在过错,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被聘请的人员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雇主承担雇主的责任,非卫生局数人员存在过错,同样也需要承担责任,区别情况会存在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微整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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