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建房子怎样批宅基地 |
释义 | 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比如户口本、村委会证明材料、新成员家庭名单、分户申请单;如果是离婚的话则要携带离婚证书;由当地的派出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会向国土部门报备,完成相关文件。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信息情况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提交申请材料、会议记录情况至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 四、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五、乡镇政府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其不仅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和干家万户农民的利益,也是农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地方相关规定限额标准需要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地方相关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案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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