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购房人在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对交房和办理产权证的日期及不能按期交房和办理产权证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这个约定是合同重要的一项,对今后可能产生纠纷提供了解决的依据。实践中,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方一般都是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期限。若是选择由房开商代为办理的,就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而有效的督促开发商及时办理产权证。若房开商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办好房产证的,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