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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下停车位个人是否可以出售?
释义
    本文介绍了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可以通过出售、赠与或租赁等方式来约定。同时,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对于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确定,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归属可以通过业主共有权的确权方式来确认。
    法律分析
    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这些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租赁等方式来约定,只要约定方式合法,就可以实现。
    一、小区内什么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内下列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物业服务用房;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六、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七、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二、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属怎么确定
    对于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确定,因停车位占用的是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属于业主共有。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
    三、小区地面停车位应该怎么确认归属?
    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结语
    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占用的是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归属可以通过出售、赠与或租赁等方式来约定,只要约定方式合法,就可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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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30:13